案例分析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后,按照《私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到基金业协会完成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私基金业务。2014年基金业协会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以来,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1.7万家,但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或证券公司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核算,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可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未将资产按约定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信任。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感、吸引投资者。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资标的广泛,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了解的弱点,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感,吸引投资者。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由于投资人私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签订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三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即三方没有同时在场签订,投资人和托管方不见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在私募机构完成募资后,返还三方合同给托管方,托管方的托管责任才生效。由于募资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是否签订合同并实现募资,募资多少,托管方并不知情。此案中,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惯常做法的漏洞、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本案中涉及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一般不会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自然难以发现合同的异常。